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的选聘、管理和服务,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五)能够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
具备丰富的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应急装备和技术、事故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具备特殊专长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条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专家评审、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承担武汉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武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托的以下工作:
(一)参与应急管理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
(三)参与各类风险评估、会商和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
(五)参与各类应急救援和灾害事故调查,为灾害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应急管理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完成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专家推荐采用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和相关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推荐本行业领域专家。
第六条 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专家应当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评审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提出拟入选专家库专家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第八条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聘期为3年。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应急管理专家自愿的前提下,随时对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聘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需重新办理选聘手续。
第九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自然灾害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三)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四)被选定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五)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库组织、承办或委托的任何活动的;
(六)未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或武汉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委派或同意,擅自以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协调国家、省级及外地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临时专家依照本办法享有全部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