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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17:58  【 下载 】  字号:[ ]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任务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清单》《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191017


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公示类型

序号

公示项目

具体公示内容

负责处室

公示方式

事前公示

1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2.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标准、听证标准等;

3.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4.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等;

5.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具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6.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7.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

8.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时限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政策法规和宣教处、行政审批处

1.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

2.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公示;

3.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示;

4.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5.通过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信息平台公示;

6.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示;

7.其他公示方式。

已采取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执法平台及相关媒体、数据库等方式公示应当公示内容的,不再重复公示。

 

2

年度执法检査计划

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

政策法规和宣教处

事中公示

1

执法现场公示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在监督检査、调査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文书时,主动出具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义务,以及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承办处室

2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通过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行政审批处

3

执法过程信息

 

1.根据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考核情况等信息;

2.实施行政给付的,公示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信息;

3.依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的,采取发布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4.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承办处室

事后公示

1

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采取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摘要或者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摘要的,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名称、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日期等内容。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承办处室

2

执法统计年报

1.上年度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2.上年度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3.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4.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5.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6.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政策法规和宣教处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执法类别

序号

执法环节

记录方式

记录要点

备注

行政许可

1

受理(立案)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承办处室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2.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记录。


3.行政审批工作处室及时从市政务服务中心调取受理窗口视频监控记录,连同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字和音像记录,形成案卷。案件数量较多的,可以定期批量调取。


2

审查决定

文字记录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处室依法制作相应文书予以文字记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3

送达、执行

文字记录

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承办处室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对证件颁发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行政处罚

1

受理(立案)

文字记录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承办处室制作《立案审批表》予以文字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2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取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1)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2)进行现场勘验的,制作《勘验笔录》;

(3)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4)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5)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承办处室制作《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举行听证会的,依照听证程序规定制作《听证笔录》等全过程记录文书;

(8)依法制作的其他文字记录。


2.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不接受调查、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如实进行文字记录,并由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盖章。


3.承办处室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依法进行文字记录外,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有关言论、行为;

(3)重要涉案场所、环节、工艺、岗位、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6)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下列情形不进行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情形时。

3

审查决定

文字记录

1.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处室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对审核审批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2.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按《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进行文字记录;需要进行案审或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规定》要求进行文字记录。


3.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处室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3)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4)法律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履行期限、方式;

(5)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6)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4

送达、执行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承办处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1)直接送达的,制作《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签收;

(2)留置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予以音像记录;

(3)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4)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5)委托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6)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2.对于容易引发争议的文书送达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罚款,案件处理终结的,制作《结案审批表》。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承办处室依法予以催告的,制作《缴纳罚款催告书》。


5.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承办处室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强制

1

审查决定

文字记录

1.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处室制作《行政强制审批表》对审核审批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2.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按《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进行文字记录;需要进行案审或经案审会集体讨论的,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规定》要求进行文字记录。


3.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处室依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等文书予以文字记录。


2

实施行政强制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实施行政强制的,承办处室应依照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等相关执法文书予以文字记录。


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处室应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承办处室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复核,并进行文字记录。


3.承办处室除依法进行文字记录外,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有关言论、行为;

(3)重要涉案场所、环节、工艺、岗位、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6)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下列情形不进行音像记录:

(1)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时;

(3)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情形时。

4

送达、执行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承办处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1)直接送达的,制作《文书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签收;

(2)留置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并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予以音像记录;

(3)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4)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5)委托送达的,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

(6)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2.对于容易引发争议的文书送达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检查

1

受理(立案)

文字记录

1.启动现场检查的,承办处室制作《现场检查方案》予以文字记录。


2.启动“双随机、两公开”执法检查的,承办处室还应按程序随机抽取相关事项,并提前15日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中予以公告。


2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1.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或复查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1)进行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需要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需要责令限期整改的,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


2.承办处室除依法进行文字记录外,还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有关言论、行为;

(3)重要涉案场所、环节、工艺、岗位、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6)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内容。

现场执法下列情形不进行音像记录:

(1)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行政执法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时;

(3)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情形时。

 

 


 

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

行政执法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行政执法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类

具备以下情形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

(二)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本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湖北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武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务的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齐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2

行政处罚类

具备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项目: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

(三)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四)提请政府实施关闭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

(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重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3

行政强制类

具备以下情形的行政强制项目:

(一)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二)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三)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予以扣押的;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五)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

4

行政征收征用类

具备以下情形的行政征收征用项目:

(一)对物资、设施、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其他合法财产的征用决定;

(二)对场地的征用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重大的行政征用决定事项。

5

其它类

市应急管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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