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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0-07-31 15:13  【 下载 】  字号:[ ]

委托单位: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明辉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11号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11号

 

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将本委托书所述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代为行使。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一)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权。有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行政处罚权。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期限

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二)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或者范围的执法行为,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行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四)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学习培训。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受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因法律法规或机构职责发生变化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委托书。

(三)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壹份,由委托单位报武汉市司法局备案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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