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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安监管规〔2017〕2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单位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7-11-27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对武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
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7 18:09 【 下载 】  字号:[ ]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安监局,市安监局机关各处室,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市安监局制定了《对武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7日


对武汉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

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  各区(功能区)安监局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对象,安监部门应提前7日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要严格规范联合惩戒信息的采集、告知、审核、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经区(功能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日前将本区(功能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市安监局。

第五条  市安监局对各区(功能区)安监局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组织有关处室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市安监局相关处室和执法支队也可依照职责和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直报系统等方式和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履行告知、审核等程序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上述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由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省安监局。

第六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安监局提出移出申请,经区(功能区)安监局审核,报市安监局。被惩戒信息由市安监局直接采集的,被惩戒对象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处室审核和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省安监局审核验收。

第八条  各区(功能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及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  市安监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区(功能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功能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签报人:

序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信息采集机关

是否纳入
“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1










2










3










4










5










注:1.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予以注明。
    2.各区局按照本表格式,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一处。
      联系电话:027-82890849(带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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