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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0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武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06 16:40 【 下载 】  字号:[ ]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认领执行省级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武汉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称《标准(试行)》)。为宣传、贯彻实施好《标准(试行)》,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标准(试行)》制定,主要有三方面背景原因:一是原有的裁量标准失效。我市原有的《武汉市安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于2020年9月20日失效。二是原有裁量标准不够全面。原有的裁量标准仅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自由裁量标准,对调整具体门类的法律法规,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尚未编制自由裁量标准。而与此同时,全市应急管理系统非事故类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数量不断增加,原有裁量权标准未包含全部违法行为种类,难以适应案件办理需要,因此,需要对全系统适用的裁量权标准进行扩充。三是目前多级裁量标准存在混乱。2020年9月,市司法局制发工作通知,要求各部门完成省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认领,并完成市级裁量标准的修订。市应急管理局制发《关于转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要求全系统认领省厅出台的《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准》),但由于《省标准》仅对本省安全生产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了自由裁量标准,而应急管理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尚未正式出台。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存在省、市标准双重适用以及部分方面无标准适用的问题(主要为《国家标准》的部分),不利于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统一自由裁量幅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从市级层面出台统一的裁量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二)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监总局2018年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鄂应急发〔2020〕23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

《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安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武汉市安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8〕6号)

三、主要内容

《标准(试行)》按行业领域划分六个部分,共对40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设定了裁量标准。各部分及相关内容为:

(一)第一部分 综合类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内的11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二)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包括《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在内的5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三)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包括《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在内的5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四)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11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五)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5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六)第六部分 其他类

包括《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在内的3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裁量标准。

四、办事指引

《标准(试行)》实施主体为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及各区、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应急管理局。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时,除按照《标准》(试行)进行裁量,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考量原则、适用规则、审核与监督的相关规定,确保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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