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开展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为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5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5年3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武汉市某地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案件。经调查,李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一处有人员工作和食宿的建材堆放场地内非法销售汽油,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改装面包车一台、加油设备一套及92号汽油约670升。李某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市应急管理局已将该案有关材料和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武汉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1月9日,市应急管理局对武汉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役的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消除,罚款1万元。查实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5万元。
案例三:武汉某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31日,市民举报武汉某制造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作业问题。4月2日,市应急管理局赴该公司开展核查,发现该公司外包项目施工现场内承包方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的2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和热切割作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武汉某制造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依法对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4.5万元。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属实,依据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四:武汉市某酒坊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5年2月13日,江夏区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市某酒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坊未将98桶规格为50L/桶的危险化学品(乙醇)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江夏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坊立案调查,查实该酒坊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酒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6万元。
案例五: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
2025年3月12日,长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武汉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氢气瓶的气瓶间的一台氢气泄漏检测探头和报警控制器未通电,处于关闭状态。长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