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报送的时限及主体要求
(一)对区政府、市区主管部门的要求
1.《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第三条: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19号)第六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迟漏瞒谎报灾害事故信息的法律责任
(一)区政府、市区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现场应急处置相关要求
(一)对区政府、市区主管部门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2.《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安抚群众、舆情引导、防止次生灾害等应急处置措施。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多项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撤离、请求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等应急措施。
四、典型案例
栖霞市委书记、市长因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0日13:13,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西城镇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月11日20:05,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决定上报该事件。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姚秀霞、朱涛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2月5日,此二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