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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31 10:14  【 下载 】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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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1名激光切割机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处壹万伍仟元整(大写)罚款,请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开具的武汉市非税收入待解缴户,到期不缴,我局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复议、不诉讼且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应急罚〔2025〕130903010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69号                

联系人:刘坚  

联系电话:027-85792697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应急罚〔2025〕130903010号.pdf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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