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11号
联系方式:027-82922506
二、执法权限
武汉市区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含省厅委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的核发;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含省厅委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初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依法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法扣押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通知有关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停工停产的经营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职权。
(六)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七)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确认;负责权限内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负责其他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八)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